法律问答

我是越南人,现在在中国学习法律,中国法律博大精深,有些问题看不懂,请问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果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还可以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吗?

2018-08-10 14:18: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另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证明。为了国家利益,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 你好。该房的50%份额是死者的遗产,另外的50%份额归配偶所有。 如果死者只有一个孩子,并且,其父母均在世,那么,共有4个继承人:配偶、父母和孩子,每人可继承该房
    12.5%份额(作为死者遗产的 50%份除以4)。由此,配偶共得该房
    62.5%份额(50%+
    12.5%),父母和孩子各得该房
    12.5%份额。 如果死者只有一个孩子,并且,其父母只有一个在世,另一个先于其去世,那么,共有3个继承人,每人可继承50%/3份额。由此,配偶共得该房50%+50%/3的份额,父母中在世的一方和孩子各得该房50%/3份额。 如果死者只有一个孩子,并且,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那么,配偶共得该房75%份额,孩子得25%份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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