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职后能否领到生育津贴?如果公司不补差额,该怎么办?

2019-05-31 07:41: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产假期间可从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
    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当然,如果生育女工所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差额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既然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显然有失公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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