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如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
居住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离婚协议书等等,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