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工伤鉴定一般在二六十日内出结果,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赔偿,如果不赔偿直接去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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