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包括: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
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