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厂工作不到三个月,离职两个月,被扣除两个月工资的30%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24 08:12: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 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如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相应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标准;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需扣除。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 法律分析:单位扣工资时最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