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被裁员的,不存在补偿。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先了解员工的具体情况,存在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员工处于怀孕期间的,属于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强制裁员的,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被裁员的员工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其中,工作时间未满6个月的,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工作时间已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那么赔偿金就是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增加两倍,得出的费用就是向员工支付的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