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21岁,大三的师范大学生,现在一所学校顶岗实习,昨天上课预备铃响的时候我进教室让学生把前天的学习报纸发下去,期间有两个同学在打架,我在讲台上让他们别打了,并让旁边的学生将他们俩拉开,但是没有学生听我的,等我准备下去拉开他们的时候,其中一个同学用凳子砸了另外一个同学,然后那个同学又搬起凳子砸回去,将那个同学头上砸出了一道小口子。现在家长说要告到教育局,说老师没有阻止,我有责任吗?(他们打架发展的很快,我根本来不及阻止)

暴力伤害
2019-05-31 12:16: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要认定打架的学生是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然后判断学校有无失责,不同的阶段,学校所付的责任也所有所不同,如果学校失责,那么学校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责,则根据学生的身份情况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一般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责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失责才承担责任。
  • 实习的场所属于学校以外的,不属于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 打架造成的对方身体损害属于侵权行为,应该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赔偿数额由起诉方举证。具体多少费用要有证据证明。比如说医疗收据发票,住院证明,交通费发票等。
    至于如何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共同侵权行为,如果能够确认具体侵害人,由侵害人赔偿,如果不能确定的,由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可以找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如果侵权行为在学校发生,而你们同学是属于未成年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