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7-24 19:4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
    1、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相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品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分别有: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定其他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