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谈了4年的男友一直不想结婚,我们协商分手。但是我提出让他写一份协议让他保证在5年内不许同其他人结婚,在此期间如他同其他人结婚,需赔偿我50万元。我想请问这样的分手协议有法律效益吗?如果有法律效益,写协议时要注意哪些方面?(例如,单方签字就可以了还是要按手印?还是这种协议要双方签字?等等)

2019-05-31 12:5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私了赔偿协议参考如下:协议书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是甲方的员工,于年月日在工作期间发生受伤事故,现乙方与甲方就补偿其受伤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内容如下:
    一、乙方受伤之后,全部的医疗费用,甲方已经全额承担,并且乙方受伤休息期间,甲方每月一直支付其工资。
    二、由于甲方未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甲、乙双方现协商一致,乙方在熟知《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情况下,放弃在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人民币*****元(大写:*万*仟元整)给乙方,(该款包含《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三、乙方收到该笔款项后,不得再向甲方追索其他补偿款,以后亦不得就此事提出一切法律程序。否则,由此影响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赔偿。
    四、乙方在收取以上补偿款时,须出具收款凭证。
    五、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受胁迫。本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履行。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名):代表签名:年月日【
  • 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协议内容不违法,这样的协议就是合法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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