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11:00,工作半小时吃饭,在单位东门摔伤骨折,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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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工伤,必须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认定。
用工单位可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之内、职工可于事故发生一年之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可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认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
他这三点均不属于,所以不可能认定为工伤。
即使认定上工伤,各项待遇和标准均由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也不是个人想要就必须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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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工伤,必须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认定。
用工单位可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之内、职工可于事故发生一年之内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可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认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
他这三点均不属于,所以不可能认定为工伤。
即使认定上工伤,各项待遇和标准均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也不是个人想要就必须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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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伤害才算工伤: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的;上下班前后在公司内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的;或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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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