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
(二)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三)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四)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因此,若自诉案件符合上诉简易程序条件,且不存在不得使用的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因此,若自诉案件符合上诉简易程序条件,且不存在不得使用的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