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主要是:出租房的房屋共有人购买房屋的;将房屋出卖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