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归责原则:
1、学生人身伤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由于学校未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损害事实是由伤害学生造成的,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是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的全部责任造成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4、如果学校和学生没有过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
公平原则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
5、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赔偿纠纷,由学校承担
民事责任,学校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权行为,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