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于2015年10月牙疼,去我们镇上的小诊所医治,医生没有拍片直接打眼医治,医治半年,于2016年4月因小诊所用药疼痛不止,到别的牙所就诊,拍片后才知我的牙已经底穿,牙龈已经溃烂,并且部分牙床骨已经钙化坏死,牙龈萎缩,牙齿无法保留只能拔掉,拔牙手术给我带来极大的痛苦,口丑,不能张嘴吃饭,还由于手术难度大,时间长引起了下巴脱臼。治疗和修复牙齿的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小诊所不愿承担责任,我该怎么办?求助?谢谢!!!我是渭南市蒲城县XX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先到哪个部门?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5-31 14:13: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的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需要遵循适当补偿、公平公正及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下面几种:
    1、侵权情况。根据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若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具有故意或恶意,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不同,则应有不同的赔偿数额。同时,若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较重,离婚后的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及无生活来源的,则赔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2、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明显无法承受权利人的主张的,则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而对于诸如社会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或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当事人,则其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提高。这样才能达到抚慰受害人及惩治过错方的目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3、结婚时间。结婚时间的长短影响到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因此,结婚时间的长短对离婚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损害时,理应得到较高的赔偿。
  • 精神损失费保险是否理赔?
    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可赔精神损失费,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失都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据了解,从交强险条款的责任范围来看,并没有将精神损失明确排除在赔偿范围内。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上,消费者可以向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精神损失费。
  •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