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鉴定人体损伤程度的原则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7-25 16: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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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人体损害程度鉴定由当地工伤管理机构的鉴定部门完成,国家规定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大体分为三类;
    1、重伤,指具有导致行为人残疾、毁容、丧失器官功能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具体分为重伤一级与二级;
    2、轻伤,指对行为人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分为轻伤一级与二级;
    3、轻微伤,指造成人体组织器官轻微伤害的损伤。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大体分为三类;
    1、重伤,指具有导致行为人残疾、毁容、丧失器官功能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具体分为重伤一级与二级;
    2、轻伤,指对行为人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分为轻伤一级与二级;
    3、轻微伤,指造成人体组织器官轻微伤害的损伤。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大体分为三类;
    1、重伤,指具有导致行为人残疾、毁容、丧失器官功能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具体分为重伤一级与二级;
    2、轻伤,指对行为人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分为轻伤一级与二级;
    3、轻微伤,指造成人体组织器官轻微伤害的损伤。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 颅脑、脊髓
    5.
    1.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
    1.2 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2以上。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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