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和赠与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应允许土地确认权利。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
2、农民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擅自建房,形成一户多宅的,没收所有非法
占有的。没收过程中是否有补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3、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登记为户。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