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作为质权的标的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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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19:16: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质权的法律特征有:
    (一)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
    (二)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基金份额;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但作为质权的标的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定的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主要包括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基金份额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但作为质权的标的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定的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主要包括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基金份额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但作为质权的标的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定的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