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由于帮信罪被取保候审,流水210万,利润500,将如何判刑?

刑事辩护
2023-07-26 23:40: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帮信罪取保候审判实刑后当庭予以收监。羁押罪犯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收监的流程是什么
    1、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2、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3、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
    4、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既看流水也看获利。
    帮信罪是很轻的罪名,最多也就三年以下,严不严重取决于具体情节,具有以下情节就属于“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罪既可以按盈利判刑也可以按流水来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认定
    1. 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认定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其他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