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的认定如下:
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
占有公私财物。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