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夫妻之间有
遗产继承权,但是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夫妻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果不是上述情形,那么由于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除非对方立有遗嘱让其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