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纠纷
2023-07-27 08:02: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1、是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1、不可以继承,但是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属于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