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逾期人不订立合同的,视为其放弃中标项目。
此时其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中标人,并且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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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