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父亲去世了,母亲健在。房产是父亲的名字,产权证还没下来,正在办理,要办理成儿子的,去公证处说得由母亲先继承,如果公证产权是母亲的,儿子还能继承吗?因为在公证处办理母亲继承时儿子已同意放弃继承,还能在过户给儿子吗?

2019-05-31 19:08: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需要公证的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
    2、
    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χ;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房屋产权人只能登记为一人,其他的人是共有权人,和产权人共同享有房屋的产权。
    2、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将妻子添加为共有权人,则妻子享有房屋的产权,如果不添加,则妻子只享有婚后还贷的贷款的1/2。
    4、父母不享有婚后还贷的权益,享有的是整个房屋的权益。
    5、添加为产权人,享有的权利为1/4,或者可以任意约定她可以享有的份额。
  •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办理完公证手续后最好马上做认证手续。因为有的公证书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如果办理完公证后六个月仍未认证,则该公证书本身就已失效,领事馆也不可能对此进行认证。
    (二)公证和认证手续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办理。比如不能在北京做了公证后再拿到上海做认证,这是不可以的。
    (三)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领事认证,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当事人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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