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是否可以在取消破产重整申请后再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7-28 01:13: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在一定期限之内的破产重整程序只能进行一次。为防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随意变更,导致重整程序不当拖延,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纪要从三个方面对重整计划的变更作出了限制。其一,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原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如果债务人能够执行重整计划而拒绝执行,则不适用变更程序。其二,限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次数为一次,以防止久变不绝,无限拖延。其三,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在破产重整后,合同的履行,如果重整方案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由管理人决定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 破产重整被驳回,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或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