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什么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什么,需要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确定。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数额较大应参照
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
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1、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2、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
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