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经认罪了,但很多原因都不是自愿的

2023-07-28 07:36: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认罪的认定
    “认罪”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
    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从文义上理解,是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下的自主语言表达或思维表现。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法律依据:《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

    (二)认罚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愿意接受处罚,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从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审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
  •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中的认罪的认定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
    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是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下的自主语言表达或思维表现;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
    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 认罪包括对判决、案件事实和犯罪原因等方面的认同,而悔罪则是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需求改过。需要注意的是,认罪悔罪量刑作用在实践中常以“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表现出来,其实法律对此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认罪悔罪是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它反映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对于犯罪事实的正确认知。如果一个穷凶极恶面对证据确凿也坚持不认罪不悔罪,那么这是很可怕的事情。
    分为五个等级:不认罪悔罪级、初步认罪悔罪级、基本认罪悔罪级、较好认罪悔罪、深刻认罪悔罪。每个等级设立了相应的条件标准,只有同时具备该等级所有条件才能确定为该等级。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