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业单位死亡抚恤金有哪些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
2023-07-28 15:36: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
    领抚恤金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领抚恤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必须由死亡人员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来办理;
    2、参保人及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参保人及法定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火化证原件;
    5、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退休死亡需提供待遇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抚恤金分配有: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发放,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发放。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法律依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 一、抚恤金的规定
    1、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二、抚恤金由什么人领取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