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一般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等相关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相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