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况

土地纠纷
2023-07-28 19:4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