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水库里钓鱼,水库经理把鱼竿送人,不给我,怎么办?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7-29 08:32: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直接向水利部门投诉解决
  • 法律分析:须依法接受处罚。水库里的鱼对改善水质、稳定生态结构具有重要作用,私自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不利于水库保持生态平衡,而且晚上岸边缺少路灯等安全措施,加上地面不平,很容易发生危险。
    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并依法对每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渔竿等渔具进行查扣。鱼是有主的,它在水库里,属于水库管理方或养殖承包人,是有归属的财物,不管是承包人或是集体性质的管理方,只有他们才有权决定和处理属于他们承包养殖或管理的鱼。
    你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钓鱼,属于侵权行为,的确在违法侵财的行政处罚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在水库钓鱼如果承包人不要钓鱼,没有权利收鱼竿。
    没收,即将个人的财、物等违法违规所得罚没,收缴。更深层次的理解可分为:
    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
    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
    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5、革命措施的一种。
    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