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律鉴定和法医鉴定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2023-07-29 11:0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法医鉴定的流程主要有:
    一、法医鉴定主要受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
    二、受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鉴定。
    三、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四、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
    五、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六、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的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七、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法医鉴定的程序为: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 法律分析:法医学鉴定人是对被鉴定的事物有专门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就鉴定对象进行检验研究,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人。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鉴定人应当在“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业务”。鉴定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 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中,比较重要的是:
    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此,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有相应鉴定机构工作经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