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不能按照旷工处理。集体协商的代表,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并且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其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
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