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是《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经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也能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