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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住院费用是全报销。五保户住院费用全报销的,是不需要有五保户家庭承担的。住院发生的费用先由政府承担,出院时一并报销结算。无正当理由超过标准的,由所住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五保户住院后办理民政方面的报销如下:
1、农村五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住院医药费减去按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后,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民政部门按25%的比例予以补助;
2、原则上农村五保户对象全年住院第人不得超过4次,每次住院时间在县人民医院不得超过12天,无正当理由超过标准的,其费用由所住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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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五保户现在住院治疗实行先看病、后交钱的原则。即住院发生的费用先由政府承担,出院时一并报销结算:五保户住院总费用先由县(市)、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10%的减免,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当地新农合医疗补助和民政医疗救助分别按比例分担;农村五保户住院期间发生的生活及陪护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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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现在住院治疗实行先看病、后交钱的原则。即住院发生的费用先由政府承担,出院时一并报销结算:五保户住院总费用先由县(市)、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10%的减免,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当地新农合医疗补助和民政医疗救助分别按比例分担;农村五保户住院期间发生的生活及陪护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供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而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列支、核销费用。
因此,五保户住院费用应由民政部门承担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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