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只要在辩论终结前,对方都可以补充证据的。
起诉离婚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
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子女的情况、对
抚养子女的意见;
5、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6、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
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
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