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如果你欠了房贷,法院会冻结我所有的银行卡吗?或者只会冻结我在哪里借的银行卡,不会冻结我所有的银行卡!

金融借款贷款
2023-07-30 11:30: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银行贷款还不上只要法院判定,是可以执行冻结银行账户的。 但不会配偶和子女的银行账户,银行只对贷款人或担保人的帐户处理。
    我国法律有规定,除法院、检察、公安、海关、安全、税务等有权机关外,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可以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外,其他任何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冻结别人的账户,包括银行。
    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比如某银行贷款合同内有约定,如果逾期超过一定的期限没有及时还款,那么银行有权利冻结客户在这个银行的存款账户。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解除方法:
    解冻有到期解冻和法官提前解冻两种,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
    扩展资料:
    向银行贷款是解决资金压力问题的重要方式,而向银行贷款的,有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大类,信用贷款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以信用作为担保,获得银行的贷款。
    而贷款人向银行贷款的时候,贷款人与银行一般是需要签订贷款合同的,贷款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银行贷款,如果逾期不偿还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银行可以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向贷款人催收债务,一般情况下经三次催收无果的,银行会向法院起诉贷款人。
    人民法院在银行的申请下,是可以对债务人的银行卡进行冻结的,也可以查封、冻结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用于清偿银行的债务。 所以贷款人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最好如期偿还银行的贷款,如果不偿还的,银行会将贷款人不良的信用信息向人民银行报送,贷款人就会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担信用惩戒的风险。
  • 银行贷款还不上只要法院判定,是可以执行冻结银行账户的。 但不会配偶和子女的银行账户,银行只对贷款人或担保人的帐户处理。
    我国法律有规定,除法院、检察、公安、海关、安全、税务等有权机关外,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可以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外,其他任何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冻结别人的账户,包括银行。
    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比如某银行贷款合同内有约定,如果逾期超过一定的期限没有及时还款,那么银行有权利冻结客户在这个银行的存款账户。
    银行卡被法院冻结解除方法:
    解冻有到期解冻和法官提前解冻两种,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
    扩展资料:
    向银行贷款是解决资金压力问题的重要方式,而向银行贷款的,有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大类,信用贷款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以信用作为担保,获得银行的贷款。
    而贷款人向银行贷款的时候,贷款人与银行一般是需要签订贷款合同的,贷款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银行贷款,如果逾期不偿还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银行可以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向贷款人催收债务,一般情况下经三次催收无果的,银行会向法院起诉贷款人。
    人民法院在银行的申请下,是可以对债务人的银行卡进行冻结的,也可以查封、冻结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用于清偿银行的债务。 所以贷款人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最好如期偿还银行的贷款,如果不偿还的,银行会将贷款人不良的信用信息向人民银行报送,贷款人就会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担信用惩戒的风险。
  • 还房贷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可以去银行柜台办理现金还款。银行卡若是因为经济问题被法院冻结,必须先解决问题才能解冻,至于银行卡冻结原因不同,处理方法也是不太一样的,如果是临时被冻结,可以正常使用,如扣房贷等已经签订扣款合同的款项,还是可以正常扣款的,如果是被法院冻结,签过合同的扣款也不能扣了,当然也不应该再往里面打钱。
    如果只是冻结了扣房款的银行卡,当事人可以变更扣款的银行卡,然后将钱打到变更的银行卡就行,如果所有银行卡冻结的,还款就会比较麻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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