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交通肇事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如下: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