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工程质量的基本法定要求是: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施工单位已经自检合格,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符合双方的施工
合同约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