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李四因犯诈骗罪1989年6月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依法被多次减刑,至1998年1月25日被减刑两年后,尚有余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1999年9月11日,被执行机关提请假释,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请问一下,李四可以多次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多少年,为什么呢?

刑事辩护
2019-06-01 13:30:4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多次诈骗少量财物是否构成犯罪?一般的诈骗行为都是按涉案金额来判断的。虽涉案多次,如果达不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的,仍不能构成犯罪。但法律对电信诈骗有特殊规定。一般看数额。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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