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工伤鉴某某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工伤索赔
2023-07-31 17:02: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对涉案当事人有着严格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工伤鉴定程序: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法律依据:《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法律分析工伤鉴定程序: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鉴定程序: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重新申请工伤鉴定是指当事人对第一次的工伤鉴定结果有所质疑,因此需要进行第二次鉴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重新申请与第一次申请鉴定差不多,但是在需要的材料方面却有所不同。
    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一般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在重新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申请书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简言之,工伤伤残鉴定程序是关系到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各位一定不能疏忽。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工伤重新鉴定应当注意事项:首先注意重新申请鉴定的时间限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其次要注意申请工伤鉴定所需要交纳的材料,一般是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