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既是儿童的权利也是儿童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予以剥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