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学生在外实习的情况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8-01 14:5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
    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法律分析: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1)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
    (2) 勤工俭学型实习。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被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法律分析:根据不同的实习性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1)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
    (2) 勤工俭学型实习。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被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