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房东租3年的房子,去年12月份交的房租,事先没有问过我,四月份就把房子转让给别人,转让给的那家反过来告我,占用他的房子,现在房东说不关他的事,我可以告房东违约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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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签订合同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管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4,房管部门核审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7,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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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方(房东)违约责任处理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
0.5%的滞纳金。
3、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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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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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