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
2、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
3、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
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