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

招标投标
2023-08-04 14:40: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3、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所在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