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区内停车位,亲朋好友去停车,两小时以上收费合理吗?

业主维权
2023-08-04 19:12: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小区业主停车费每月每车不超过70元,非业主的车辆临时停放一个小时内不收取停车费,超过按每小时两元收费,最高收取停车费不超过10元。
    2、停放在非小区的停车区域,按小时收取停车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先交费后取车,交费之后若仍停留在停车区域内超过15分钟,则需要另外收取停车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法律分析: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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