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露天阳台是楼下的卧室。搬进来后不久,楼下就有了几次带物业的漏雨。然而,由于我没有对露天阳台做任何改变,这是我省露天阳台的质量问题。因此,该物业负责维修。现在它已经保修了五年了,还是漏雨了。然后我下楼去找物业。因为开发商是黄色的,我拒绝让我们负责楼下的维修。首先,我认为这是露台本身的质量问题。第二,我没有做任何改变。我有责任吗

产品质量
2023-08-05 11:2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漏水阳台、外墙、屋顶等公共部位漏水物业该负责维修,但由于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漏水的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因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漏水的可以直接向开发商索赔,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房屋阳台、外墙、屋顶等公共部位漏水物业应当负责,但由于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漏水的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因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漏水的可以直接向开发商索赔,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房屋阳台、外墙、屋顶等公共部位漏水物业应当负责,但由于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漏水的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因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漏水的可以直接向开发商索赔,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