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失信被执行人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后,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解除?

刑事辩护
2023-08-05 15:3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失信被执行人能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可以取消,一般情况下需要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判决,执行之后向法院申请取消名单,但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征信记录是会保持五年时间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具体如下: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 法律分析:解除之后就没有影响。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解除之后就没有影响。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