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以下内容: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
2、
不安抗辩权,即双重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3、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